[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辉通过SOUL交友软件匹配到被害人陆某某,二人线上相识并发展为网络恋爱关系,后续互加QQ、微信。交往期间,陈某辉以“不发隐私照片就是感情不好”“游戏PK输方发送隐私照片”等说辞,引诱尚属初中生的被害人陆某某多次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之后被害人不愿继续交往,逐渐疏远陈某辉。
2023年5-6月,陈某辉重新联系被害人,以对外扩散之前获取的隐私照片相要挟,逼迫被害人继续发送隐私照片。被害人不堪胁迫,于2023年6月16日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2023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辉主动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该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办案要点]
本案属于典型网络“隔空猥亵”案件,没有现实肢体接触,行为人借助社交软件,采取引诱、言语胁迫手段,要求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辩护律师结合全案证据,重点围绕自首、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悔罪补救态度、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学生身份等多角度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属于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2、对比恶性性侵犯罪,本案初始行为是网络交往过程中发生,后期威胁仅停留在言语层面,并未实际将隐私照片对外传播扩散,对被害人现实生活、名誉学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有限;
3、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学生法律认知淡薄,对网络交往边界缺乏正确认知,主观恶性较小;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尝试向被害方赔礼道歉、经济补偿,虽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已经体现真诚悔罪;
5、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专学生,可塑性较强,请求司法机关兼顾惩戒与教育挽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处理结果]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全部案卷,充分考量辩护意见,最终对陈某辉作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同时对涉案扣押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没有发生身体接触,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胁迫不满14周岁的儿童拍摄、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儿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网络隔空猥亵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和现实接触型猥亵具备同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机关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个人情况等因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统一。
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网络交友应当提高警惕,不要向网友发送本人隐私照片、视频或要求他人发送本人隐私照片、视频;遭遇线上胁迫、猥亵,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聊天记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
本文作者:吴育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