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密律师│以案释法│侵犯公民名誉权被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韩某在微信群中大量发表了诋毁曹某及张某的名誉和恐吓张某的言论,韩某又在微信群中发表了公开信,信中发布了关于曹某、张某、任某、王某的不实言论。韩某的行为导致曹某等四人遭受各方各种指责及谩骂,给他们的人格、声誉及精神造成巨大影响。后曹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韩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2、判令韩某在微信群中向四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韩某向四人赔偿精神损失费;4、判令韩某承担该侵权之诉的各项费用。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曹某、张某、任某、王某四人为享有名誉权的公民,而韩某虚假捏造的不当言论造成了对曹某等四人名誉权的侵害。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须依法对受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曹某等四人主张韩某停止侵害且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行为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韩某就其发布的不当言论在微信群内向曹某、张某、任某、王某四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四人各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支付其四人因该案件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全公证费、交通费及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律师释法:

在该案件中,韩某发表的公开信捏造了不实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韩某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等四人的名誉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韩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曹某对于其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韩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曹某可以据此主张韩某支付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

综上,法院判决韩某对曹某等四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作者:潘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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