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第三条 本所可以依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
(一)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
(三)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各类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见证书等)。
第四条 本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取费用: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
(三)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四)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五)风险代理收费;
(六)其他经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本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当事人亦不得向本所律师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七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当事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当事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每件2万—40万元;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每件10万—50万元;
(四)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每件10万—100万元;
(五)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每件0.5万—10万元;
(六)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法律事务,每件0.5万—50万元。
第八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小时计收:每小时300元—3000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二)按工作日计收:每个工作日1200元—12000元,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超过半个工作日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当事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当事人与本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选择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每个程序收费1万—15万元;
(二)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选择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本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选择风险代理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法律事务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收取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二)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二条 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收取;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收取;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收取;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收取;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选择其他经当事人和本所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的,由当事人与本所依据收费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无论选择以上何种收费方式,对于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涉及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本所将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有关案件审级或者阶段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二)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本所律师单独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律师共同办理;其它律师事务所和本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其它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海南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海南省律师协会备案,自本所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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