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律师│以案释法│卖方消极履行房产过户义务被判赔

案情简介:

李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崔某出售某处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双方均知悉涉案商铺为李某向某开发商购买、暂未办理产权登记到李某名下,有鉴于此,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李某实际取得涉案商铺的权属证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于2017年6月实际取得涉案商铺产权证书,由于国家2017年3月出台房产调控政策,崔某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案涉房屋无法过户,双方协商未果,崔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要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当在涉案商铺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时积极与开发商配合将该权属证书办理到自己名下。崔某主张早在2016年9月某开发商已通知李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证书,崔某亦在此前后多次催促李某办理产权证书,但从双方过往沟通记录等证据上难以看出李某作出了积极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的行为,李某应就此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合同解除、李某向崔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崔某在本案中的居间服务费、印花税、房屋差价等损失。

律师建议及法律规定:

1.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履行条件不明确的合同条款极易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境,设定合同条款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法律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当事人一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赔偿。

法律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陈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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