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符某与庄某恋爱期间,庄某多次向符某借款,多次现金借款高达十余万元,但并未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具书面借据。2015年,符某得知庄某出售了海口的房产,在符某的多次催促下,符某与庄某协商由庄某出资为符某购买一辆汽车,该购车款作为其向符某的还款。2015年6月16日,庄某用其母亲禤某的卡刷卡购买小轿车一辆给符某。2016年底,符某与庄某分手。2020年1月,禤某以所购车辆属于给付给符某的彩礼为由,要求符某返还不当得利127500元。
裁判要点:
本案符某主张与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借贷关系法院不予采信。禤某给符某购车的行为视为附条件赠与,因符某与庄某并未缔结婚姻,因此,赠与合同随之解除,符某所取得的车辆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不当得利返还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符某与庄某分手时间为2016年底,故该案的请求已经超过3年法定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驳回禤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及法律规定:
1.借款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借款合同关系,同时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 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家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不当得利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谢小晶律师